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“金 太阳”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,批量组装“金太阳” 电脑。2001年7月, 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, 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100台“金太阳”电脑,销售价格为每台3 000元,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。同年9月,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 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“金大阳”电脑,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,提货50台,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,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“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”。同年10月初,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“金大阳”电脑,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营利性出租,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。2002年3月,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“金太阳”商标清除,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“银河”,并以每台4 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,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。
问题:
(1)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,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?
(2)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?为什么?
(3)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,应以谁为被告?怎样确定管辖法院?
(4)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?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?
(5)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, 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?为什么?
(6)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,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?为什么?
[答案]
(1)应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。
(2)没有侵犯M软件的出租权,因为该软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。
(3)应以丙大学为被告。
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。
(4)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(或“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”,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,或侵犯商标权行为,或侵权行为)。甲公司、戊公司、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。
(5)有权双倍索赔。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,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。
(6)不能。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,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,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。 |